2月27日,從北京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網站獲悉,2月19日,北京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印發(fā) 《北京市房地產廣告發(fā)布指引》的通知。
其中所提到的“不得在房地產廣告中出現的內容”包括,不得含有將“商業(yè)用房”宣傳為“商品住宅”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;不得含有“房價年增長XX%以上”、“年租金高于該地段平均水平XX%”、“投資收益保持在XX%以上”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內容;不得含有“XX分鐘到達某地標建筑”、“XX分鐘直達國際機場”等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內容;不得違反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價格管理的規(guī)定;不得對規(guī)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、商業(yè)、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;不得含有風水、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,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、渲染;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、環(huán)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;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;不得含有“買房能落戶”等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、就業(yè)、升學等事項的承諾;不得出現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本指引所稱房地產廣告,指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、房地產權利人、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通過一定媒介或形式發(fā)布的房地產項目預售、預租、出售、出租、項目轉讓以及其他房地產項目介紹的廣告。
另外,房地產廣告發(fā)布的房源信息應當真實,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;房地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,應當準確、清楚,比例恰當;房地產廣告涉及內部結構、裝修裝飾的,應當真實、準確;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房地產價格評估的,應當表明評估單位、估價師和評估時間。使用其他數據、統(tǒng)計資料、文摘、引用語的,應當真實、準確,表明出處。